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火焰复合机及打卷分卷机”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进行分析;对涉案“火焰复合机及打卷分卷机”能否正常运转,能否将一般物料进行复合,能否实现打卷分卷功能进行分析。
首先,我司组织分析专家,与委托方及供需双方代表一同前往涉案“火焰复合机及打卷分卷机”所在地进行了前期调查。我司组织现场沟通了解争议事项,并对涉案“火焰复合机及打卷分卷机”进行了初步勘察。随后,我司组织鉴定专家再次来到涉案“火焰复合机及打卷分卷机”现场。首先,我司现场协调供需双方对涉案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和配合工作;
在设备维护完成后,我司组织需方按照其现有的工艺条件进行生产并将两台设备生产的复合布料产品,并由各方自行取样。我司将该封样带回以待测试、对比之用。在生产过程中,我司按照相关标准对涉案“火焰复合机” 的不同位置的火焰温度进行多次测量,并测量其火焰复合高度、复合速度,观察频率等相关参数设定,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1、涉案“火焰复合机及打卷分卷机”的状态与供方提供的产品图片相比有部分改动,但不影响整台设备的复合、分卷打卷功能;
2、涉案“火焰复合机”能开机运行,实现其打卷、分卷功能;
3、涉案“火焰复合机”的火焰温度偏低,不符合QB/T 2982-2008《火焰复合机》火焰温度的要求;试产结果表明,其不能对一般物料进行有效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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